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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起,会计记录需重点关注的城建税法和契税法变化!

发布时间:2021-09-03 06:56:35
点击次数:613次
文章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
当前栏目:公司注册

  刚刚发布的《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对我们的会计记录工作有哪些变动?

  一、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计税依据中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指什么?

  答:依《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増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

  1、主要变化是,《城建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案例】

  位于石家庄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已知以下条件,计算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

  (1)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

  (2)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

  (3)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

  结论: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50+6+4-5)×7%=3.85(万元)

  二、是不是所有两税税额都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答: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案例】 位于上海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100-50)×7%=3.5(万元)

  三、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可以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里扣减留抵退税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但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案例】位于唐山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1)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

  (2)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

  (3)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

  (4)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0-100)×7%=7(万元)

  四、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答:成功申报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次月。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衡水市安平县某生产型出口企业2021年9月核准通过增值税免抵税额5万,则应于2021年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5*5%=0.25(万元)

  五、2021年10月某县因行政区划变更,由原来的县城变成市区,导致城建税适用税率从5%变成7%,从何时起适用新税率?

  答:自变更当月10月适用7%的新税率。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六、因企业两税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是否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答: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七、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是否退税城建税?

  答: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案例】位于杭州市市区的甲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150×7%=10.5(万元)

  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契税征管政策问题盘点与案例解读

  一、如企业买了一栋房子,包括多套房屋的,按一栋楼申报契税,还是按每套去申报契税?

  答:按每套申报一次。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案例】王先森整体购买了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王先森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与原《契税条例》有变化吗?

  答:有变化,《契税法》看权属转移合同,并明确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契税法》实施以后,税率有变化吗?

  答: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四、契税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吗?

  答: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三类情形的契税计税依据都不包括增值税。

  【友情提醒】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五、购买停车位、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非住宅税率计税。

  六、购买已装修房屋的,该如何计征契税?

  答:购买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因此,在购买已装修房屋时,无论是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装修费用,还是将装修费用作为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均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契税。

  七、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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